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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亲子关系诉讼中亲子鉴定引发的问题
发布者: admin  时间: 2014-03-30 09:36 点击:
  有关亲子关系诉讼中亲子鉴定引发的问题。
  
  非婚男女性关系、同居和婚外情现象的不断增加,直接导致亲权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加,亲子鉴定总是出现在有危机的婚姻当中,传统的“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恋观、家庭观有了根本性的改变。新《婚姻法》出于人性的考虑,将“夫妻之间负有忠诚义务”作为一项原则加以规定。作为受害者一方为了维护自己的人格权、知情权、生育权,致使亲子鉴定作为法医物证鉴定的一种得到了展示的舞台。
  
  1、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亲子诉讼案件的现状。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提起亲子鉴定的情况,绝大多数发生在夫妻之间,一般发生在离婚案件和追索抚养费案件中。如丈夫怀疑妻子有“第三者”而起诉离婚或拒付抚养费,一方或双方要求鉴定子女是否丈夫亲生。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发生较多,男方提出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或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可以在处理婚姻纠纷中处于主动地位;二是可以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可以不抚养小孩,有的甚至对以前抚养小孩的费用要求女方支付;三是有的男方认为可以因此解除其小孩是否为其所生这一“心病”。
  
  根据诉讼请求中对亲子关系认定结果的不同主张,该类案件分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与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两种类型。
  
  一类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提起的一般是给付之诉,亲子关系的认定是对其所主张权利的确认,根据亲子关系请求法院对其提供公力救济。该种基于亲子关系的给付之诉主要是对身份权的主张,包括根据继承、赡养、抚养等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人身及财产上的权利。
  
  另一类是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该类型案件多为,因对亲子关系的异议对其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或继承关系提出异议而涉讼。如果父母与子女间事实上并无血亲关系亦未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父母方可拒绝对子女进行抚养,可主张解除事实上已形成的抚养关系,子女对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父母可拒绝赡养;在继承关系中,亲子关系被否认的子女或父母方,如果未于共同生活期间履行过抚养或赡养义务,在继承权发生时,其他继承人可通过否认亲子关系否认其继承权。
  
  各种涉及亲子关系认定的案件,均有可能采用亲子鉴定的方式采集证据,因此有必要对民事诉讼中的亲子鉴定程序进行规范,包括亲子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程序、鉴定人员的组成程序、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对鉴定方法的选择程序、申请亲子鉴定的条件等,其中涉及人民法院应当于诉讼中关注的问题主要是申请亲子鉴定的条件。
  
  2、法院在诉讼中有关亲子鉴定问题的两难问题。
  
  由于目前我国立法现状,致使亲子鉴定不论是在鉴定程序上还是在证据规则运用上都缺乏操作性,法院出于侧重保护婚姻、家庭、妇女、儿童权益的考虑,对有关亲子鉴定的申请往往持十分谨慎的态度。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作亲子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血样,而这必然涉及到被鉴定人的人身利益,当另一方当事人出于某种个人目的不愿鉴定时,法律就束手无策,法院这时往往就要以举证不能判定申请作亲子鉴定的一方当事人败诉。但当事人往往又不服判,便通过上诉、申诉、再审等各种渠道将诉讼进行到底。这样下来的结果就是:一个很简单的诉讼,只要进行亲子鉴定就能真相大白的案件,当事人往往要数次进出法院,这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和法院的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不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不利于实现公平正义,从而导致法律及法院的权威性降低。但是,如果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律强制鉴定又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因此对于如何规范亲子鉴定的程序及其在证据规则中的运用应该谨慎对待。
  
  对此类案件,在具体审理时,往往衡量的侧重点也不同,有的案件处理侧重于强调保护儿童权益,有的则侧重于保护配偶的隐私权,知情权,还有的强调对公序良俗的维护。所以在实践中,对上述案件的处理目前各地法院处于一种比较混乱的状态,或强制执行血缘鉴定并按此鉴定结论而为判决;或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血缘鉴定义务的情况下,依据举证责任规则而判令其承担不利后果;也有凭据现实的庭审证据已经可达到内心确信而作出事实推定,并由此作出判决的,等等。
  
  3、亲子鉴定可能引发的其他问题。
  
  在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中,由于自然人的身份关系不仅涉及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还牵扯诉讼当事人现有家庭其他成员的身份关系变动与既有权益的损益,甚至还涉及诉讼外第三人的身份关系与既有利益。例如可能引发继承权纠纷,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排斥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他们都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能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当第二顺序继承人认为该子女与男方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时,如果不进行亲子鉴定,在男方继承该子女的遗产,则会使该子女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减少,如果该子女继承男方的遗产,则会使男方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产生遗产继承权纠纷。
  
  同时,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如果拒绝亲子鉴定,可能导致男方生育权丧失,从而更加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甚至可能产生过激的行为,这同样不利于矛盾的化解,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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