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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女儿非亲生 丈夫获赔21万
发布者: admin  时间: 2014-03-18 15:24 点击:
  丈夫怀疑女儿并非自己亲生,起诉要求和妻子离婚并赔偿自己的损失,同时分割妻子名下的房屋。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妻子赔偿丈夫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2万元。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公布并施行,根据其规定,丈夫陈伟获得了一笔补偿款。
  
  结婚多年发现女儿非亲生
  
  陈伟今年33岁,是一名厨师。其妻子张丽比他大3岁。2002年,二人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第二年9月,女儿小艳(化名)出生。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之后不久,陈伟怀疑小艳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今年3月,陈伟将妻子诉至渝中区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同时要求妻子赔偿孩子的抚养费5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面对丈夫的起诉,张丽始终坚称小艳就是陈伟的亲生女儿,于是,陈伟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经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显示,陈伟并非小艳的生物学父亲。对于这个结论,张丽无言以对,同意离婚。
  
  但是,对于共同居住房屋的分割问题,二人争执不下。这套房屋是张丽2003年11月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的,总价款为19万余元。当时,张丽支付了首付房款4万余元,向银行贷款金额为15万元,期限是19年,房产登记在张丽名下。截至今年6月,陈伟和张丽夫妇二人共同还贷9万余元,尚有贷款余额10万余元未偿还。经专业机构评估,这套房产目前价值总额为50万余元。
  
  丈夫索精神赔偿获支持
  
  渝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同时由于张丽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较大过错,孩子并非陈伟亲生,这一情况导致陈伟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并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抚养费用,法院因此支持了陈伟要求的精神损害以及返还抚养费的要求。
  
  案件中存在争议的房屋,是张丽于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的,且房产登记在她的名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渝中法院认定该房产归张丽所有,但尚未还贷的部分应由张丽负担。另外,张丽还应当补偿陈伟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和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的价值,共计12万余元。
  
  近日,渝中区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张丽支付陈伟抚养费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经济损失12万余元,以上共计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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