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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做亲子鉴定的认亲案
发布者: admin  时间: 2014-02-25 16:15 点击:
  23岁的厦门姑娘小晴是一名未婚妈妈,儿子小宝两岁。2007年,小晴与比她大9岁的姚某相识,两人不久同居。然而,姚某实际上已有妻室儿女。2008年12月,小晴为姚某生下儿子小宝,但姚某却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两人感情出现危机。2009年10月,小晴和姚某决定分手,姚某始终不肯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她为此伤透了心,将姚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然而,法庭上,姚某矢口否认与小晴母子的关系,并拒绝做亲子鉴定。为了证明儿子是姚某所生,小晴提交了儿子的《厦门儿童预防接种证》,其中的“家长姓名”签有姚某的名字。此外,她还提供了她和姚某的合照,以及她和儿子及姚某的三人合照。面对种种证据,姚某虽然承认签名以及照片上的人是他,却称自己是出于帮忙才在上面签名,并表示不清楚为什么会有这些合照。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尽管姚某否认自己是孩子的生父,但是小晴母子已经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为孩子生父,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而姚某没有证据反驳,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无法在证据上推翻小晴母子的主张。结合双方举、质证,可以推定小宝是姚某的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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